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某,女,1996年10月3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华,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就前期向原告借款总计1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逾期不还,则被告承担由此发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现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