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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玲华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诉被告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2.被告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在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副本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于2019年6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收款方式为现金,借期2个月,月利率1%,到期后本息一并付清。现借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表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廖XX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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