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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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后死亡,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无责!

作者:陈莹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8次举报
2018-11-20

男子喝酒后死亡,法院判决一起喝酒的无责!(2018最新)

法律前言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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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酒局后王某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某的亲属将当天与王某一起饮酒的刘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求。

 

宣判后,王某的家属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2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的亲属称,王某与刘某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某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某参与喝酒。21时许,王某又被邀请到陈某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某已死亡。

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

王某亲属认为,刘某等人与王某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且在王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某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刘某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陈莹律师,咨询电话:15851772425(同微信),女,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淮安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1320820********4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