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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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从事犯罪仍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法院判了...

作者:陈莹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1次举报
2023-06-07

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不同意出借本人的银行卡

但是却介绍他人提供帮助

自己从中赚取“好处费”

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

会受到什么惩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1

基本案情


2021年左右,被告人吴某明与“老友”(未到案)成为微信好友。2022年6月16日,吴某明知“老友”使用他人银行卡用于走账、提现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未同意提供其本人银行卡。

但在利益面前,吴某“开动脑筋”打起了歪主意,他居间介绍并带领郑某、梅某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一酒店,将二人银行卡交于他人,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吴某获取好处费0.14万元。相关案件中,被害人房某被骗资金中的40万元转至郑某银行卡、20万元转至梅某银行卡内。

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全民反诈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不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已经被大众熟知,但总有些人自以为是,妄想钻法律的空子,耍“小聪明”栽“大跟头”,殊不知等待他们的不止有“入”账的声音,还有“入”刑的处罚,法网恢恢,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越了法律底线。


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陈莹律师,咨询电话:15851772425(同微信),女,南京大学法律学士学位,淮安律师协会会员,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8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江苏致邦(淮安)律师事务所
1320820********4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