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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高XX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晓光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被申请人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XX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是欠条是高XX单方面制作的,与张XX无关;二是通话录音是张XX主动打给高XX的,且是很久之前的通话;三是高XX事先与证人沟通好的。(二)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高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了货物;高XX提供的录音不是原件,也证明不了通话时间;虽然张XX承认高XX与证人到哈尔滨要账,但证人不能证明欠款数额,欠款时间等内容;(三)原判对高XX提供的手机录音和截屏未经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正确,张XX主张原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没有依据。首先,双方均认可自2012年进行交易以来没有书面票据,高XX也称欠条是其单方面记帐结果,故该欠条不存在伪造问题;张XX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高XX与证人串通做伪证。其次,一审庭审时当庭播放了2016年9月3日的通话录音,张XX对此亦未提出异议。从该录音内容来看,张XX从未否认其欠高XX货款,也曾提及36万元这一数额。第三,庭审中,张XX承认高XX带着两个证人去哈尔滨向其要钱,那时候欠高XX的钱,又称2016年开春的时候高XX要过钱。综上,原判认定张XX欠高XX货款并判令其偿还并无不当。(二)原判采信证据并无不当。虽然高XX提交的通话录音书面整理稿显示主叫张XX,而其提供的移动公司通话记录显示该通话主叫是高XX,但该形式上的错误不能否定张XX庭审中对通话录音的认可;张XX申请再审主张该通话是很久之前的通话,但张XX在庭审进行质证时并未提出该主张;二审时高XX提供了其手机录音界面截图,显示2016年9月3日录音21:54,该录音截图虽未经过庭审质证,但与高XX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2016年9月3日与张XX通话21:15时间上基本吻合。综上,高XX提供的通话录音、张XX庭审中的自认等能够证明张XX欠高XX货款具有高度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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