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可以进行分开赔偿的。
当交通事故中劳动者受到了工伤与第三方伤害同时发生并包含了交通伤害元素时,这类案例中当事人是有权利获取到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责任这两个方面的双重赔偿的。
首先,如果肇事车辆是购买了商业保险的,那么我们可以同时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及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都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随后由这名保险公司按照其负有的责任限额给予相应的理赔金额,若仍然存在缺口,则由肇事方自行承担剩馀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伤害,为了寻求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其中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诸多项目,对于这些损失,赔偿义务人均应负责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作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