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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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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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0次举报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民法典1088: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乌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离婚家务补偿在原来婚姻法就有(限定在约定财产制),民法典作了修改,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从价值方面看亦是如此,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因而它是有价值的,它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2、离婚家务劳动补偿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不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一律适用;


(2)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


本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当然,离婚家务补偿适用情形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


(3)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的主动适用。

(4)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

  仅限协议离婚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准确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有约定按约定


有研究杭州一市为样本,得出结论认为,杭州市家务劳动经济价值平均约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12.23%,相当于杭州人均消费支出的46.47%,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11%,如果将无酬家务劳动与市场上的有酬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价值相当于杭州市就业人员全面工资总额的43.23%。


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的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处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民法典1090: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条件:


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


(1)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一方因患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3)一方没有住处的。此处的住处,既包括该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其租住或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宜简单认定为生活困难。



离婚经济帮助提出的时间限制


仅限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


以提供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


离婚经济帮助不附加任何条件(不考虑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哪方为家庭生活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双方对离婚的主观过错情况如何、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


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


现金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等,还可以视情况采用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其他形式。


离婚经济帮助停止给付的情形


即使经济帮助的附加期限未满或条件尚未达成,当发生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再婚或经济能力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经济帮助的存在意义已经丧失,不论经济帮助的履行程度如何,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均可停止给付。






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109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二)过错方实施了妨碍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民法典之前仅前四种情况,四种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显失公平。通过“其他重大过错”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诉讼离婚情形: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该一年的限制已被删除,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3年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的,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全部赔偿为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


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得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家庭暴力的损害结果。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以该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为条件,只要过错方做出了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但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为条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删除了造成一定的后果



2、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谁都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或者没有登记结婚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4、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收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做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最高院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