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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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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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作者:郑小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未作出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

  一、基本案情

  沙某某之子丁某甲与袁某某系夫妻关系,丁某甲与袁某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乙、丁某丙。同年7月28日,丁某甲去世。丁某乙、丁某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孙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探望孙子两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有探望权未作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不因子女离婚或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老年丧子,其探望孙子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保障未成年孙子健康成长的需要,是祖孙之间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袁某某应予配合。鉴于沙某某长时间不能探望孙子,审理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成长、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促进家庭和谐的原则出发,判决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乙、丁某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双方探望前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家和万事兴、天伦之乐、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等,都体现了中国人的这种观念。法律规定虽然未明确将探望权的外延眼神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在子女健在的情况下,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通过子女的探望权实现“探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目的;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允许丧子老人进行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社会道德,有益于慰藉老人情感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良法善治。


    ps: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力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八民会纪要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