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6月09日|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82民初3240号 原告:A,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孟庄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XX, 负责人:A,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孟庄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1元,减半收取17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运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