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13日|1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3868号 原告A,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07241992XXX,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XX***号,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县, 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X数第18户,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原告A诉被告B及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A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A承担,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