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8月08日|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81民初1642号 原告XX,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系死者A长子) 被告B,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A,女,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士堂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A、B、C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