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帅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南

刘玉帅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530700864点击查看

新乡市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玉帅|时间:2020年07月08日|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乡市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牧民二初字第821号 原告新乡市XX公司,位于新乡市牧野区XX, 法定代表人A正,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位于武汉市蔡甸区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XX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730元,由原告新乡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B
  • 全站访问量

    49431

  • 昨日访问量

    5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玉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