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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高昆伦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30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则房屋所有权归该成年子女,与第三人无关。

因此,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出该观点的一方拿出相关代持房屋的证据以及夫妻之间或者是夫妻和孩子之间就房屋权属约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子女仅是代持,而并非房屋真实的权利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

就房屋权属的代持协议及其相关的聊天记录和录音等、房屋的出资材料、房屋的一切材料由谁保管、支付能力、以及房屋由谁实际居住等证据,同时,双方的协议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此时,若法官支持了代持的观点,那么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予以解决,或者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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