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昆伦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8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鲁**,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饶市。
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市。
负责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诉被告王**、中**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
审 判 员 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书 记 员 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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