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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高昆伦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2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宁县,住无**山区。

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市分公司,住所地无**8号。

负责人: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洪**、孙**、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根据原告刘**的申请,本院追加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组织证据交换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洪**、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医疗费15563.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每天50元)、营养费2700元(90天,每天30元)、护理费9450元【1950元+(90-15)天*100元/天】、误工费33558.25元【(8511.65-1800)元/月*5个月】、残疾赔偿金83793.6元【(24657元+5703元)*1.84*15年*0.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29元、住院必要用品费9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洪**、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7日20时15分,洪**驾驶苏B6××**小型越野客车,在蔚**市花园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的刘**发生碰擦事故,致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孙**,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洪**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下来其来赔。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洪**所驾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相应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的前期医疗费已经处理完毕,其公司已在交强险内赔付刘有华医疗费1万元,已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刘**医疗费49947.2元。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认可医疗费15536.69元,外购用药26.9元外购用药不认可,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必要用品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无异议,由法院依法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及车辆、保险情况。2019年1月27日20时15分,洪**驾驶苏B6××**小型越野客车在蔚**市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的刘**相撞,致刘**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负事故全部责任。苏B6××**小型越野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孙**,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相应不计免赔险。

二、刘**受伤及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刘**即就医治疗,于2019年1月28日入院,行左外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后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踝三角韧带断裂修补术,于2019年2月13日出院,住院16天。刘**2020年6月18日入院,行左踝骨折内固定取出术,于2020年6月25日出院,住院7天。对于刘**的前期医疗费,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万元,已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49947.2元。本案中,刘**提交了金额合计15563.59元的医疗费票据,保险公司对其中26.9元外购用药费用不认可,刘**提交的该26.9元外购用药的相应发票显示购买的系医用纱布、医用胶带、纱布绷带、碘伏消毒液,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4日。刘**就其损伤申请司法鉴定,无**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刘**左踝部损伤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刘**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刘**花费鉴定费3060元。刘**另提交了第一次住院期间的金额为1950元的护理费发票,金额为629元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其中包含短带脚支具415元、睡衣58元、拐杖120元、抽纸36元),金额为99元的日用品发票。

三、刘**的误工情况。刘**陈述,其在江**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以下简称英**公司)从事电器销售工作,每月底薪1800元,另有销售提成,底薪按月发放,提成年底发放,如果员工生活困难,可以提前预支提成。刘**提交了其银行卡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流水,显示事故发生前后其每月均有固定工资收入1800元,此外,2018年2月11日有收入28843.28元(打款户名:杨*山),2018年8月17日有收入3万元(打款户名:张*玲),2019年1月29日有收入2万元(打款户名:杨*山),2019年1月31日有收入30539.83元(打款户名:杨*山),2019年7月26日有收入2万元(打款户名:杨*山)。刘**提交了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刘**,自2014年4月18日来我单位工作,具体从事市场销售工作,工资以银行卡发放,伤前工资底薪1800元/月,另2018年2月11日转账28843.28元为2017年度销售提成;2018年8月17日转账3万元、2019年1月29日转账2万元、2019年1月31日转账30539.83元,共计3笔为2018年度销售提成。在2019年1月2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1日一直处于请假状态,未来我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我单位给其发放基本工资1800元/月。另考虑其受伤情况,经协商2019年7月26日转账2万元作为借款。”

以上事实,有刘**提交的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信息打印件、病历卡、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日用品发票、英**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英**出具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因案涉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立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案涉事故造成的刘**的损失,洪**应予赔偿,因事发时洪**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根据投保情况及保险赔付情况,本案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及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尚余限额内赔偿。对于刘**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等认定如下:1.医疗费15563.59元,对于其中26.9元外购用药,刘**虽未提供医嘱,但根据其伤情,确有购买必要,且金额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中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每天50元);3.营养费2700元(90天,每天30元);4.护理费9000元(90天,每天100元);5.误工费33558.25元(本院认为,刘**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其月平均工资为8511.65元,事故发生后刘**每月仍有1800元收入,该1800元应予扣减,刘**主张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无误,本院予以支持);6.残疾赔偿金83793.6元【(24657元+5703元)*1.84*15年*0.1】;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事人受伤情况、双方过错、平均生活水平等认定5000元;8.交通费酌定500元;9.残疾辅助器具费535元(根据刘**伤情,其确有使用支具及拐杖的必要,其提供了相应发票,金额亦合理,故本院对支具及拐杖费用予以支持);刘**主张的其他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合计151800.44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41800.4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刘**41800.44元,合计15180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刘**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已减半)、鉴定费3060元,合计3686元,已由刘**预交,由刘**负担1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3670元,保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3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费。

员  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员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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