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昆伦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4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
被告:任**,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上**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
书 记 员 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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