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昆伦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4434号
开庭时间:2021年5月25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原
告
原告:黄**,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李**,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阜**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泉县。
被告:黄**,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南县。
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阳支公司),住所地阜**州区。
负责人: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704.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2日14时,李**驾驶皖XXX**厢式货车沿Y002乡道由北向南行驶到Y002乡道,碰撞前方同方向黄**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和毕**停放在东侧的三轮电动车,造成黄**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黄**因此事故产生的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由李**承担;2.皖K957**、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三车因此事故产生的车损由李**承担。
皖XXX**厢式货车登记车主为黄**,在平**阳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黄**前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治疗,实际住院18天(2020年8月2日至20日),支出521元、903.6元、839.8元、31.34元、683.4元、398元、76.42元、83.58元、83.58元、6.8元、398.8元、209.9元、27.92元、70.72元、9837.18元。李**垫付10000元。
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黄**的损伤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行医学美容修复术约需2500元。黄**支出鉴定费1200元。
黄**向本院提交界**寨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人证言拟证明其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务工损失,提交购买电动车发票一张拟证明车辆损失为1950元。
裁判理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黄**虽主张按照4500元/月的误工标准计算误工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其误工标准以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年计算。黄**提交的购买电动车发票无法反应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行医学美容修复术产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鉴定费与诉讼费由实际侵权人负担。综上,参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如下:
赔偿项目和依据
1.医疗费14172.04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8天×50元/天);
3.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
4.护理费8132.4元(60天×135.54元);
5.误工费12967.23元(120天×39442元/年÷365)
6.交通费180元(18天×10元/天);
7.鉴定费1200元
以上合计38151.67元(不含鉴定费),由平**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38151.67元-10000元+1200元=29351.67元,并返还李**10000元-1200元=8800元。
判决主文
判决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黄**项损失29351.67元,并返还被告李**垫付款8800元;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原告黄**负担252元、被告李**负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康**
书 记 员 戴**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9年 (优于56.85%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的律师)
19次 (优于96.31%的律师)
114547分 (优于99.68%的律师)
一天内
1044篇 (优于99.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