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昆伦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浦区。
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市。
负责人: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915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毛**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毛**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就医过程没有异议。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并书面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000元内赔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0时10分许,被告毛**驾驶车辆号牌为沪EFXX**的二轮摩托车在本市真**平路南约2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郑**发生碰撞,致原告郑**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毛**、原告郑**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毛**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7915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毛**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二、被告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98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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