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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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而雇员可全部免责的规定,我不敢苟同

发布者:梁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3005人看过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受车主雇用的司机在出交通事故后,可以不担任何责任,完全由雇主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是助长了司机的违法行为,因为受雇司机可免除所有的赔偿(除重大过失、故意外)责任。在最高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确定了这一条文,不能说没有问题,因为雇主在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向有过失的雇员追偿,雇主在雇用雇员去完成工作时,是不会让雇员去做什么违法的事的,而雇员违法,却由雇主买单,雇员却连向雇主负责的责任都没有,这个条文是不适合实践的条文,应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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