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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董某于2008年7月11日入职于某展览公司,任美术指导职务,于2008年12月31日离职。董某每月工资为4500元,以现金发放。2008年7月11日,董某与某展览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2008年7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董某担任美术指导职务;某展览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董某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该合同附件有:《商业及个人行为规范手册》、《员工录用确认书》等。《商业及个人行为规范手册》第五部分第五条规定:员工屡次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某展览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
董某的工作职责为:协调项目部与3D和平面设计之间的关系,领导创意小组,与项目组制定策划流程,直到编写方案,涉及完稿质量监管,注意客户VI使用规范,审核设计效果,平面设计,主视觉、延展设计等。
2008年9月,董某在作为主设计师代表某展览公司从事北京某商业会项目制作中,将主视觉背板中的“Hand in Hald”错写成“Hard in Hand”。董某在从事该项目时知晓其将用于客户的商业活动。展板制作后交付定作方投入使用。定作方系一家国际知名医药企业,该展板用于该企业召开某新型药品的发布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会场背景文字为“携手同心、赢动中国”,下方为董某设计制作的“Harclin Handl”,该背景置于会场台的醒目位置。会后,定作人向某展览公司发出抗议信,并威胁不予支付制作费。
某展览公司向北京某制药有限公司发出致歉信,内容为:关于2008年某商业会的原报价是474243.42元,因我公司工作中出现错误,将出错的制作项目费用减去50%,金额为人民币12065元,同时减去2%的服务费9022.66元,即将报价修改为451928.45元;由于我公司工作错误给贵司带来不便,更为表明我公司对错误的认知和长期合作的诚意,经与我公司王总协商,特将报价再降至440000元,并保证未来合作不再出错,再次为我公司工作错误向贵司道歉。
2008年12月31日,某展览公司向董某送达《辞退通知》,内容为:董某作为某商业会项目的主设计师,因个人过错(主视觉背板中的“HanGlin Hand”错写成“Hard in Hand”)造成意思上的负面表达,其他延展品也全部出现错误,致使来自全国300位参会人员产生视觉和感觉上的不良反响,使客户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给某展览公司形象带来极坏的影响并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某展览公司决定对董某做出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对其个人经济赔偿的权利。2009年1月6日,某展览公司向董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鉴于董某在工作中的表现已严重违反了某展览公司的规章制度,故通知董某将与其于2008年12月31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董某进行工作交接。2009年1月7日,董某收到某展览公司邮寄的《工作交接通知》,内容为某展览公司通知董某于3日内到某展览公司处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和工资结算事宜。
董某离职后,将某展览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展览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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