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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名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 遗产纠纷遗嘱效力纠纷房产继承诉讼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州继承领域专业律师团队,继承领域专业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财产权益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遗产继承、债务继承纠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为继承、转继承、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遗产份额分配纠纷等诉讼与诉讼等领域的案件,可以代为起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继承财产案件,精于调解谈判。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案例1
  王某年逾九十,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某的丈夫已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某继承。2011年王某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王某于2008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某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8年突发脑梗在医院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某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法官说法:
  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识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书写“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
  当然,生活中也不乏老年人智识衰退情况较轻、老年痴呆程度较浅,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这些老年人在订立遗嘱前一定要事先做好能力认证,或者取得全部利益相关人的认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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