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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律师电动车车祸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5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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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车祸致人死亡赔偿金额怎么算

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意外造成他人不幸丧生的情况下,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向肇事者提出以下各项赔偿请求:

1.人身伤害:

依据伤害导致生命丧失的具体情况,可以获得如下赔偿:

-死亡赔偿金额度:

依照案发地区在上一财政年度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参考,长度为二十年;若死者年龄大于六十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相应递减;如年龄超过七十五岁,赔偿年限则缩短至五年。

-丧葬费用:

以案发地区在上一财政年度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最高限额为六个月。

-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纳入残疾赔偿金额或死亡赔偿金额之内,从以下几方面计算:

(1)抚养人生活费用按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决定,参考案发地区在上一财政年度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进行计算。

对于未成年的被抚养人,抚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年限最长为二十年,但需注意,倘若被抚养人年龄超过六十岁,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年限便会相应减少;而被抚养人年龄已超过七十五岁,其抚养年限将缩减至五年。

(2)受害人需对抚养义务承担责任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称为被抚养人。

如果被抚养人有其他应得抚养的家庭成员存在,那么赔偿义务人仅需向受害人所需承受的那部分抚养费用进行赔偿。

若被抚养人有多位抚养人,每年的赔偿总金额累积不应超过上一财政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额度。

-医疗费用:

由医疗机构开出的医疗、住院等费用收据,结合病史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误工费用: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及其收入状况来决定。

(1)误工时长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证明为准。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而导致误工期的延长,误工时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用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计算。

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误工费用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对于无法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受害人,可以参照案发地类似或接近行业上一财政年度工人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护理费用:

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交通费用:

根据受害人和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了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产生的费用来确定。

(1)交通费用需以正式票据作为凭证。

(2)所有的开支都必须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匹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案发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1)受害人在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所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只要合理合法,都应该得到赔偿。

(2)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那么他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上所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只要合理合法,都应该得到赔偿。

-营养费用:

需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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