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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劳动纠纷律师法律顾问 临时工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工伤社保

2021-01-0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50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于劳动法律律师服务。我们的宗旨:全心全意替当事人考虑,尽心尽力办每一个案子!我们的目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劳动法律知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b、报酬支付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需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且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资支付具有规律性;而在劳务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费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c、人事管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

对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根据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区分,视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关系紧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关系松散,则认定为劳务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
、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3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
4
、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5
、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7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
、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
、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
10
、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
、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
、工伤、职业病纠纷;
13
、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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