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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情简介
2016年1月,陈某应聘就职于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违反公司《关于对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7月,有车主投诉陈某擅自抬高停车费用且据为己有。公司鉴于陈某系初犯,虽违反了公司职工严重违纪的规定,但对其仅作出严重警告的处罚,陈某也写下承诺书表示永不再犯。2016年5至6月,公司又多次接到车主投诉,反映陈某经常收取停车费不给发票;并在一次稽查过程中当场发现陈某将收取的10元停车费放入自己口袋。2016年7月1日,公司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
庭审中,陈某承认其有私藏停车费及不给停车费发票的行为,但认为公司《关于对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不合法。公司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员工培训考核表,证明处罚规定符合民主制定程序,且陈某已进行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为优秀,请求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公司将陈某“私吞十元停车费”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合法,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三个主要条件: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对员工进行了公示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单位的《关于对严重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内容结合了其行业特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又通过培训的方式知晓了该处罚规定,因此该处罚规定合法有效,对劳动者有法定约束力。最终认定被申请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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