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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372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擅长为广大个人、企业单位提供个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抵押担保纠纷经济纠纷、合伙纠纷、股权纠纷、投资纠纷、房产纠纷、文书起草审核修改、律师谈判等各类民商事法律服务,受到了广大个人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法律知识:《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变化比较多,另外还有物权编也有部分内容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详情参见《民法典》第597条); 第二,限制出卖人的免责约定(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18条); 第三,明确检验期间约定过短以及未约定的处理(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23条和第624条); 第四,明确向第三人履行的检验标准(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24条);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归属(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0条); 第六,明确分期付款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4条); 第七,明确试用买卖中的默认购买规则及使用费(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38条和第639条); 第八,新增调整所有权保留规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41条); 第九,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抗抵押权的规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404条); 第十,新设动产抵押登记限期优先原则(详情参见《民法典》第416条)。 而《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第一,明确超期转租不约束出租人,根据《民法典》第717条该类合同即使超出了租赁期限部分仍然有效,但对出租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补充优先购买权内容《民法典》第726、727和728条对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范围、时间限制、救济途径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第三,新增法定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734条规定,将优先承租权从约定权利固化为法定权利,更有利于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第四,《民法典》第405条明确在先设立并已经占有的租赁权可以有效对抗。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承揽合同的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民法典》第787条,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二,《民法典》第783条,新增定作人拒绝交付权。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变化相对不大,主要变化在于《民法典》第933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委托人解除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的赔偿范围,且根据委托合同的类型进行了区分。 《民法典》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使用的“居间”一词统一替换为“中介”,更符合合同实务习惯。此外,中介合同部分当中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俗称“禁止跳单”的规定,详情参见《民法典》第965条。 保证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由于《民法典》实施后《担保法》被废止而不会单独存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证合同的内容绝大部分合并到《民法典》当中,存在如下四点重要变化: 第一,《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此谓颠覆性变化。 第二, 《民法典》对《担保法》第17条作出了部分修正,在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到了明确限制,该条款亦属重大变化。新旧两法对比后发现,《民法典》关于先诉抗辩权的立法倾向,究竟是侧重保护债权人抑或保证人,存在着矛盾纠结的表现。 第三,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原来的2年缩短为6个月,债权人的风险大为增加(详情参见《民法典》第692条)。 第四,《民法典》在第696条规定,保证合同禁止债权转让而债权人擅自转让的,保证人免责,属于保证制度的重大变化,此举将对受让人以及债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保理合同为《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四类典型合同之一。此次专门增加这类典型合同,主要原因是随着中国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保理市场,保理纠纷也随之剧增,亟待加强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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