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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孙某某自2008年2月开始在xx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今年4月,怀孕4个月的孙某某经常向公司请假,并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还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6月14日,孙某某又因为擅离职守使公司受到损失。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其提出批评后,孙某某竟再次没有请假就擅自离职,A电B话无人接听。6月30日,公司以孙某某连续旷工15日为由,提出解除孙某某劳动合同。孙某某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撤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判决: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孙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由于孙某某在工作中没有尽到义务,致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擅自离职的情形已属旷工。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不受该条限制。
综上所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公司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且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驳回了孙某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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