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擅长领域: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担保纠纷、抵押纠纷、房产纠纷、投资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民事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律师谈判、合同审核拟定及公司法律风险内控等民商事案件及非诉业务。
一、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也适用该规定。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按照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
1.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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