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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劳动纠纷律师法律顾问广州高胜诉劳动仲裁诉讼律师代理

2020-11-1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1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劳动纠纷法律工作经验,本律师团队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精通谈判技巧;熟知整个法律诉讼过程,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并具有优秀的庭辩能力。

[案例]李某系A公司的一名车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3年8月,怀孕4个月的李某与同事发生争执,车间主任张某要求李某到其办公室说明情况,因李某与车间主任张某有过节,认为张某故意为难,到办公室后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张某,并将其打倒在地,在公司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次日,A公司向公司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A公司的决定。A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公司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 《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提供了李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本案,李某存在打架事实,即孕期女职工李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A公司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了工会,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说明,女职工不能拿孕期作挡箭牌,女职工“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否则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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