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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孤证怎样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在A酒店从事保安工作。2012年1月,王某上夜班。半夜,有住店客人反映,其停在酒店停车场的高档小轿车被人多处划伤。事后,A酒店承担了该轿车维修费3.2万元。A酒店以王某在上班期间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同事保安李某出庭作证,李某证实那天王某虽然上夜班,但酒店保安并不负责停车场区域安保工作的事实。A公司认为李某虽为其员工,但是该证据属于孤证,真实性有异议,并举证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就王某那天上班及严重失职的事实进行抗辩。
案情分析
案件的焦点在于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是否可否定李某证人证言的效力?即李某证人证言的孤证如何认定?
孤证指的是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一个孤立单独的证据材料,并且没有可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其它材料佐证的证据;一般来讲,案件审理中的孤证很难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
所以出现孤证,一般需要进行证据补强。所谓证据补强是指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案件事实的误认,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那么本案中的孤证李某证人证言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证据补强?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的确举证出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来证明其依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系被申请人单方面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低。李某与王某同是保安,是工作职责的主要实践人,能够证明王某并不负责停车场区域安保工作的事实。而李某虽系被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属同事关系,从利害关系的角度看,李某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显然大于与同事的利害关系,所以证人李某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具有可信性,为有效举证。相比李某的证言,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没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根据证据优势规则,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不足以否定李某的证人证言。所以本案并不需要证据补强,可直接认定该孤证的证明力。
实践中,如果只从证据的数量出发,不加区分地限制一切孤立证据的证明力,违背了诉讼证明的规律,缺乏普适性。事实上,“孤证不能定案”并非诉讼的一般原则,从来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约束力。所以,孤证定案不仅可及于部分案件事实,也可及于全案。
法律延伸:
劳动仲裁庭审理
仲裁员(告知):仲裁庭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审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提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为原则,可视案情需要适当简略以下庭审程序。)
(一)申诉与答辩
仲裁员(告知):申诉与答辩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申诉(宣读申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明确仲裁请求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辩(宣读答辩书或口头提出答辩意见,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异议或提出反诉的,应明确具体请求和理由)。
(二)调查与质证
仲裁员(归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事实理由,和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本庭将围绕如下重点······,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本庭的提问。仲裁庭调查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提示:仲裁庭调查,可以采取先询问申请人,后询问被申请人的顺序进行;也可以采取重点事实依次向申、被诉双方询问、核实的方法进行。仲裁员调查结束后,可以视情况让双方当事人互相询问,也可不安排询问。)
仲裁员(告知):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提示: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案件,申、被诉方对第三人的质证和第三人对申、被诉方的质证程序省略。质证结束,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由证人出庭作证或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宣读证人证言;没有证人或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出庭和宣读证言程序省略。)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归纳):根据仲裁庭调查和双方质证的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等等。下面进行仲裁庭辨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辩论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发言;
被申请人发言;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仲裁员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请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仲裁员询问被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申请人回答(愿意或不愿意)。
(提示: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当庭宣布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员应宣布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
仲裁员(宣布):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