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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释义】
本条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依据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分别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合同履行与否的争议以及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承担。
【法条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是实体法与诉讼法或证据法共同作用的领域。
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专文预置了一般分配规则。我国合同法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有若干特别分配规范,如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的证明、合同诉讼时效的证明等。实践中应结合合同法的条文来把握。比如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证明,规定于合同法第45、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合同附条件、附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如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所主张的权利受停止条件或始期约束,则由其证明停止条件已成就或期限已届至;有关的合同权利受解除条件或终期约束时,则由相对方负责证明解除条件已成就或期限已届满。
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合同法也要求当事人证明。合同法第 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证据法上,不可抗力作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只需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通知对方或者向法庭提出即可,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此外,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中,应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有关设立其所主张权利的事实。关于合同诉讼时效的争议,应由主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对方应就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情形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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