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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离婚法律咨询高胜率婚姻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律师

2020-11-17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0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代理有关婚姻、继承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婚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纠纷、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遗产继承、遗产过户、遗产分割、遗嘱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过户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涉外婚姻继承案件,收养继承纠纷等等。

广州离婚财产纠纷知识: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4、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5、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6、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7、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有约定特有财产的,则按照约定分配,夫妻从相识相知相恋一路走来不容易,如果不清楚,不了解什么是公共财产,怎么样分配这样的问题,那建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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