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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劳动仲裁委案件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咨询

2020-10-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67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自从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加上团队成员自身的不懈努力和良好的天赋,对各类劳动纠纷工伤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都能很好的把握并取得较好的结果。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本着一切对当事人负责,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的职业理念,竭诚为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法律服务及常年企业法律顾问等劳动争议法律服务。

劳动仲裁法律知识: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1、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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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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