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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唐于2007年5月进入某五金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五金厂以小唐损害单位利益、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将小唐辞退。小唐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五金厂在仲裁和诉讼阶段仅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规章制度文件,而小唐则认为该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不合法,而且也没有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结果,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厂方提供的规章制度均没有予以采纳,支持了小唐的请求,判令厂方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解析】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通常包含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系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予以过失性辞退后双方因而发生纠纷,继而诉到仲裁机构和法院。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过失性辞退合法与否的问题,并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五金厂仅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规章制度文本,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了公示或以合适的告知了劳动者,因此该规章制度的效力未能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认定,五金厂所主张的过失性辞退亦不能成立,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与小唐的劳动合同,并因此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于规章制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依法制订,并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实现企业平稳运行,并有效保障劳动者权利,进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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