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业劳动律师广州擅长企业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法律服务的律师

2020-10-2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均毕业于国内著名法学院校,具备法学本科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大多具有双学位学历,执业专业具有天然的优势。每位律师都具有多年执业经验,且常年从事劳动纠纷法律研究的研究工作,每位律师只专注于劳动法律研究,真正做到专而精,为每位当事人提供最为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法律服务,系为真正的专业型、专家型律师。

案例:

  2009年6月12日,某公司职工小刘,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直至7月底才返回。公司认定小刘的行为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对小刘予以“除名”。2009年8月3日,在公司全体人员大会上,公司经理宣布了对小刘的“开除”决定。小刘对该决定不服,遂将公司诉到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裁决某公司“开除决定”无效。

  公司负责人认为,小刘无故旷工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法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除名”的标准,公司对小刘作出“开除”决定并无不当。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很“委屈”的用人单位败诉呢?

  分析:

  除名是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而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企业对开除决定的处理必须依照程序严格执行。

  小编点评:

  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作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法对小刘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诉讼律师服务: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纠纷,因单位未缴社保所引发的劳动纠纷,(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工资加班费提成等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工伤赔偿,职业病赔偿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非诉讼法律服务: 
1
、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清理; 
2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文件(例如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等)的起草、审查、修改; 
3
、企业重组、并购、分立时员工安置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4
、企业裁员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5
、企业破产或清算程序中员工安置方案的制订或审查; 
6
、工会法律服务; 
7
、集体合同谈判法律服务; 
8
、工伤事故处理、赔偿谈判;

9、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788447

  • 昨日访问量

    1948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