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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已经六年。一日,刘某和小区一业主因琐事在公共场合打架被领导知道后对其进行了处罚,刘某心生不满,委屈并气愤,此后经常迟到早退,最后长期旷工。公司据此认定刘某已自动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停发其工资、停缴社保,将其除名。后来,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刘某迟到早退,长期旷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等于是自动解除了。而且刘某旷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刘某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辞职,公司开除自己就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刘某长期旷工的行为可否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并不存在自动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以看出,法律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通过必要的程序,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首先,公司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而且要证明所违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所明知的;其次,整个程序需公开,并向劳动者公布或者送达。只有解除合同的程序合法了,解除合同的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最终,仲裁委向公司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公司与刘某达成了协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员工长期旷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先向劳动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回公司上班,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上班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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