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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劳动争议仲裁案律师 专业劳动律师代理公司出庭答辩

2020-10-13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72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崇尚法治、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追求效率是本律师团队的工作宗旨,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是本律师团队的承诺,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孜孜以求的目标。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人事领域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
、用人单位公司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服务

2、起草审核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起草审核员工手册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工伤赔偿纠纷、职业病赔偿纠纷

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劳动报酬纠纷
5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纠纷
6
、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终止纠纷
7
、竞业禁止纠纷

8、劳动法知识和案例培训

9、其他劳动纠纷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律师为您解答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事项:企业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等,不要急于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要先A电B话C或当面咨询企业劳动律师,得到相关咨询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准备应诉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确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和劳动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下列情形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2.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 3.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四、证据包括与劳动争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能客观证明相关的事实。
  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原件、原物应由另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
  六、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附有有资质的翻译公司中文译本。
  七、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一式二份,并对证据材料逐一编号,列明证据清单。
  八、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九、仲裁委根据案情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补充证据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十、对证据较多、复杂疑难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十一、交换证据的时间、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也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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