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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被刑事拘留在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数量怎么认定怎么判哪里有专业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2020-09-29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73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广汕三路长安路段89号,即广州往增城方向,过了长安收费站两三百米左右到。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擅长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及有组织共同犯罪案件辩护,本律师团队经验丰富、学理深厚,熟知司法机关办案操作程序,通过看守所会见、解答法律咨询、详细告知权利义务等方式为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办理取保候审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全案证据材料出庭辩护,尽最大可能为其争取无罪、罪轻及减轻、从轻处罚!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法律知识:1、贩毒又吸毒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情况,如何正确认定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吸食30g卖掉70g。那么只能认定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吸食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背了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错误的。第二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吸食30g,已卖掉170g。在抓获被告人以后,又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毒品300g。在此案件中,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自己吸食的部分,而应以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认定,即认定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因为被告人已经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确定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一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余的予以认定,或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罚,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吸食的特别情节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认定毒品数量刚刚达到或少量超出死刑标准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之情节的,原则上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查获300g。在认定毒品数量时,有人主张应认定100g,有人主张认定400g。笔者认为,根据97刑法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应当以查获的数量来认定即应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查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认定。有的学者认为,一定种类的毒品,其中真毒品含量不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不同。如果把不同含量的犯罪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来对待了就会造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如果犯罪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当从他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降低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者掺杂使假,从而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原来的毒品数量。笔者认为以上的观点并不科学,因为,他们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毒品犯罪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大小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毒品数量越多,扩散的范围就越广,导致吸食毒品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所以毒品数量的大小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决定因素,而毒品纯度大小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毒品扩散面的大小,也不必然影响吸食毒品的人数的多少,所以毒品的纯度大小并不是决定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因素。正是基于上述理由97刑法才明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的规定,强调毒品数量以查获的犯罪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若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原则上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注意事项:
1
、判决前家属去看守所都是见不到人的,不必自行去看守所。
2
、委托律师前,建议不要去看守所,更不要相信看守所门口冒充律师的骗子。
3
、委托律师请不要对比价格,请尊重律师提供的服务。
4
、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家属唯一能做的就是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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