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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案件专业律师会见;妨害药品管理罪亲人被抓拘留如何取保候审辩护释放高胜率?

2026-04-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最高法: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要符合具体情形。


如何判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有学者认为这里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非“具体危险犯”的标志,只是对行为危险属性的诠释,即只要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达到了此种危险程度即可[1]。文章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成立既不要求出现实害结果,也不要求出现具体的危险状态,因而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同时,又因为其罪状中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性限定,所以其犯罪类型的准确定性应当是准抽象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立足于该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对其中的“足以”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也有观点认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该罪名,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的判断要更为具象化,要有实质危险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一个专门的条文把“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常见情形列举出八种和一个兜底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周加海、俞海松、李静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认为:一些办案人员对假药、劣药的认定,妨害药品管理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入罪要件的具体情形,以及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的处理等问题普遍感觉难以把握。通过调研做出回应,根据刑法规定,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具体危险犯,并非一实施有关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入罪要件。


并且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八种情形做出理解和适用方面的指导。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根据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判断。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


(1)就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行为类型而言,将“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作为认定标准之一(第一项)。所谓“禁止使用原因”,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的规定所涉情形。之所以要求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等情节”,主要是考虑此类药品此前经过批准生产,与自始未经批准的药品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方面尚有差异。


(2)就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行为类型而言,鉴于境内未经批准药品和走私境外药品存在差异,作了区分处理。对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以特定药品使用对象(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特定类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以及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作为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之一(第二项);根据经验和常识,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或者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通常质量无法保障,具有严重危险性,也作为认定情形(第三项、第四项)。对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如果有关药品系在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不宜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性,反之,如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应作为认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第五项)。


(3)就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行为类型而言,以故意使用虚假试验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第六项),以及故意损毁试验数据,或者编造试验数据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造成影响(第七项)作为认定情形。


(4)就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行为类型而言,以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八项)作为认定情形。此外,还设置了兜底项(第九项)。实践中,对于未经批准进口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销售,即使不构成毒品犯罪的,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考虑是否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定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还设置了程序规定: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建议聘请律师会见

在拘留期间,家属通常无法直接探视被拘留人。此时,律师成为家属与被拘留人沟通的关键。家属应迅速委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进行会见。

在选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时候、如果想对案件有帮助的,建议要谨慎选择合适的律师。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再少的钱也是浪费。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实务中有一个37天黄金救援期的说法,被刑事拘留37天内申请取保候审,通常认为是一个 时机,也是人们常说的“取保候审黄金期”。但是核心点有技巧,如何收集、汇总、分析案情,如何通过会见嫌疑人发现到有利证据线索、情节,如何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方向对了质量才会好,这是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具备的素质。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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