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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2020-09-0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205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在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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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如约定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才还款,则属于一般保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一般保证。

类似判决书节选:

关于贺某对涉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借条明确约定“……如到期不归还,由担保人贺某……承担余下欠款,并在一个月之内归还余下欠款”,故本案应视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期限起算时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即2017114日,保证期间为2017115日至201854日。邹某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1123日,未超过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对邹某主张贺某对涉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判决:……. 三、如黄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贺某对黄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四、贺某在向邹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黄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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