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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如约定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才还款,则属于一般保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属于一般保证。
类似判决书节选:
关于贺某对涉案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借条明确约定“……如到期不归还,由担保人贺某……承担余下欠款,并在一个月之内归还余下欠款”,故本案应视为一般保证;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期限起算时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即2017年11月4日,保证期间为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邹某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未超过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对邹某主张贺某对涉案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判决:……. 三、如黄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贺某对黄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四、贺某在向邹某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黄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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