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业劳动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服务咨询

2020-09-0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0人看过举报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免费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广州市知名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成功代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纠纷、恢复劳动关系纠纷、工资加班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竞业禁止纠纷、五险一金纠纷、工伤(职业病)认定赔偿等等。

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权益,主要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建立健全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企业保密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定,起草、审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一、单位辞退员工哪种情况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因以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员工依据以上原因向企业提出辞职,员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因以上原因给员工造成损失的,企业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如果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肯定就是要在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失性辞退,即基本都是因为员工一方的过失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532305

  • 昨日访问量

    1489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