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招志南律师

1455173651@qq.com 00:00-23:5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拘留判几年

2020-08-31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306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系广州专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现任职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负责任、高效率、口碑好、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在刑事辩护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实战经验丰富,团队律师擅长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等事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招志南律师团提醒您,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大的帮助!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招志南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四要素的界定,但如果单凭这四要素来看的话,只是具备了一个形式,还不能完全确定它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一共列举了十一种条件,只要符合任何一种条件并且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就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破坏了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也就是所谓的金融管理秩序。它与其所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大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罪与非罪考量的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影响。一共有两条即应当正常流入金融机构的货币,通过非法手段流入了单位或者个人达到一定数量就应当追责;另外一种就是应当正常从事金融活动的人员,被诱使参与了非法金融活动达到一定人数就应当追责。无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要考虑具体涉案人员在整个非吸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去把握辩护的策略和思路。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般流程

       一般来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有公司或者个人为了犯罪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由组织策划者、虚构或者夸大一个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手段使自己的项目为客户所知,通过业务人员的接洽服务后投资,这个潜在客户成为新客户投资到公司,公司通过返款返息给老客户,然后老客户在投资给公司形成这么一个循环的怪圈。在这其中组织策划者、宣传者、业务人员、返款返息的财务人员都是这个流程中不可或缺的。在考虑相关的涉案人员,无论他的职务是业务负责人或者说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一定要详细考虑他的实际工作性质,他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考量,而不能仅仅凭财务总监或者说财务负责人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他是否真的对整个财务工作承担责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案人员的地位和作用  

     非吸处罚的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基本上可以划入主犯的这个范畴,对于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和行政负责人、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一般财务人员身份性质的认定以及是否追责呢,是不尽相同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各参与人员是否应当追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要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限。

      1、单位或者团队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业务负责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能否实现,因此毋庸置疑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非单位的团伙犯罪,作为起到组织策划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最应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很可能会涉及到司法解释中第一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而其他的例如总裁助理若参与了协调组织策划工作则也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犯和从犯的情形都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钱款,具体实施行为,那必须是通过业务人员跟客户直接接触来完成的,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必备条件是由业务人员来完成的。业务负责人则更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来获得分红和提成,因此业务人员或者说业务负责人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主要责任。通过案例我们也可以判断涉及的其他业务人员,例如市场部负责人、业务经理、团队经理、团队组长、销售经理的一般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甚至个别被认定为主犯。

       2、宣传负责人。非吸流程的时候谈到了要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必须要使公众得知投资产品项目信息,这就必须通过宣传策划工作来实现,甚至通过虚假宣传来实现,即是规定中谈到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条件。因此视具体的案情不排除宣传负责人某种程度上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个案上被追究责任的宣传人员的这种案例非常少。

       3、行政负责人跟财务负责人。这里所说的行政人员跟财务人员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行政人员包括了负责人事招聘、后勤保障、业务培训以及一般行政工作的人员,财务人员包括了出纳、会计、统计等工作人员。从实际情况来看,单位或者团队运作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特别是财务人员还承担着收取吸收所得款项和发放返利的工作,没有这两者的工作,单位或者团队就无法顺利运作,无法顺利完成吸收存款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讲,似乎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是应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从犯罪构成上来讲,其实并不是这样。

 三、司法实践中,根据所负职责一般可将涉案嫌疑人分为四类:

1、公司高层,往往潜伏幕后指挥犯罪,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2、中层管理人员,管理一定数量的业务员,统筹、指导并参与具体工作,就所在部门有较大管理权限

3、底层业务员,直接与出资群众接触,宣传公司业务,吸存资金;

4、辅助人员,包括收取资金开具收据及维护办公设备等后勤人员。从故意犯罪理论考察,前三类人员系直接故意,积极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四类人员未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部分人员可能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但为获取工资或提成收入仍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人员可能并不明知公司所从事的活动,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招志南,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530391

  • 昨日访问量

    1489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