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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怎么去?专业刑事律师会见辩护【高胜诉率】

2019-01-28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40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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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为了使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能得到最有效、最完善、最专业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特成立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量刑情节的运用

  1、恰当运用功能选择性情节

  有的法定情节既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运用,也可以作为减轻情节运用,还可以作为免除情节运用。这就是一种情节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审判人员要选择其中一种功能运用于量刑。

  对法定情节的功能的选择也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而是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作出:

  一是根据不同功能的排位。例如,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立法者将从轻处罚放在首要位置,因此,对于预备犯量刑时,一般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从轻处罚,其次考虑减轻处罚,最后才考虑免除处罚。

  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例如,同是预备犯,对于犯罪较轻、犯罪动机善良的预备犯,可以选择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犯罪动机卑鄙的预备犯,则可以选择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犯罪动机又十分卑鄙的预备犯,则不予任何从宽处罚。

  2、严格运用法定情节,合理兼顾酌定情节

  在量刑时必须严格运用法定情节,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因为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对于法定情节中的“应当型”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例如,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审判人员在给中止犯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必须毫不犹豫地减轻处罚。对于法定“可以型”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运用或舍弃。

  立法者规定犯罪人具有某种事实情况时,可以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其立法倾向是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不予从宽处罚或者从严处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自首犯,一般情况下都要给予从轻处罚,只有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不予从轻处罚。审判人员在运用法定可以型情节时,必须从立法者本身的倾向出发,决不能凭个人好恶随意取舍。

  在严格运用法定情节的同时,还必须重视酌定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也不能对其忽略不计,而是要给予其应有的考虑,有时还应将酌定情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使之对量刑结果产生重大作用。例如,“大义灭亲”并不是法定情节,而是酌定情节。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大义灭亲”类的故意杀人犯,往往处罚很轻。这说明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也有重要作用,决不可对酌定情节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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