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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专业遗产继承纠纷律师 拆迁权益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2026-10-3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8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遗产继承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招志南:招志南律师是广州遗产继承纠纷律师,13年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均获良好效果如遇遗产继承婚姻财产争议,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办案理念:取证全面,多点出击,捍卫核心,打谈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擅长遗产继承、继承权确认、房产继承分割、遗产霸占争议、遗嘱争议等,能从案件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而拿出切实有效代理意见,帮当事人成功继承遗产、成功夺回遗产、成功多分遗产、成功调解遗产纠纷等无数,用专业敬业回报您的信赖

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遗产继承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权益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典型案例

李秀(化名)与刘子成(化名)夫妇育有两女,分别是长女刘慧来(化名),次女刘慧开(化名)。刘子成去世后,李秀与张立民(化名)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张立民所在单位北京市某厂分配海淀区荣凯路×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张立民在此居住至1991年3月10日去世。

2004年11月15日,李秀与北京市某厂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李秀继续承租1号房屋。2006年,李秀返回山东老家生活,1号房屋处于出租状态。2011年4月26日,李秀在其老家家中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由三位律师见证,由另一人代书,并对立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内容为:一、李秀拥有的承租房1号房屋,在李秀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李秀女儿刘慧来、刘慧开继承,所有房屋财产两个女儿一分为二(每人一半)。二、其他财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2011年6月12日,李秀去世后,刘慧来和刘慧开分别在1号房屋居住。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某厂南区平房宿舍腾退指挥部发布《致某厂南区平房宿舍居民一封信》,告知某厂南区平房宿舍将要腾退,腾退方式为实行房屋安置,被腾退人是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腾退补偿安置房为海淀区安置房,房屋产权为商品房,房屋面积预测为75.95平方米的两居室,购买价格为每平方米7500元,补偿补助款包括重置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移机费、周转费、装修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配合工程奖、交房奖励费等。

2016年5月5日,刘慧开(乙方)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市某厂南区平房宿舍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甲方拆除1号房屋,甲方向乙方支付房屋补偿款、补助款及奖励费共计953271.2元,同时乙方以568425元购买海淀区春盛社区×号楼×单元203号(以下简称203号房屋)二居室房屋。该协议签署后,刘慧开领取了上述全部补偿款,并已入住203号房屋。另查,该《补偿协议》抬头处的“乙方(被腾退人)”为“李秀(已故)、刘慧开”。同日,刘慧开还向某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具结保证书》,内容为:“涉案房屋房产原属于李秀所承租,现因原承租人李秀已故,未变更承租手续。该房屋现由原承租人的女儿刘慧开居住和使用。因北京市某厂南平房宿舍腾退项目,现使用人刘慧开请求某某房地产公司给予的腾退补助款及安置房做到刘慧开名下。如今后出现纠纷,由我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某某房地产公司无关。”

刘慧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1号房屋的补偿款(362612.2元)及安置房屋(203号房屋)。起诉理由:一、原1号房屋在2016年5月拆迁时的实际承租人为李秀,而非刘慧开。二、李秀生前遗嘱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1号房屋系北京市机械厂的自管公房,现有证据表明1号房屋的承租人即为李秀。刘慧开非北京市某厂职工,其在本市拥有其他住房,刘慧开不可能享有对北京市某厂职工宿舍的承租权利,其交纳房租的票据不能认定其即为承租人。1号房屋在搬迁时的承租人仍为李秀。1号房屋在被搬迁时以补偿、补助等形式折算为货币,并针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房,上述转化后的利益仍指向原承租人,为李秀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李秀以代书遗嘱的形式对1号房屋所产生的利益作出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真实,且形式合法,应为有效遗嘱。故而判决如下:一、原李秀承租的北京某厂南平房五排1号房屋,因拆迁安置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春盛社区×号楼×单元203号房屋由刘慧来、刘慧开继承,二人各享有50%的权益;二、刘慧开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的剩余搬迁款362612.2元由刘慧来、刘慧开各继承50%,刘慧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刘慧来181306.1元。

刘慧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秀生前对其承租1号房屋,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利益”,由刘慧来、刘慧开一人一半。根据前述李秀去世后1号房屋承租人未变更,且拆迁政策规定1号房屋拆迁利益归属承租人,一审判决适用李秀遗嘱处理1号房屋拆迁利益,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属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自管公房搬迁时所转化产生的利益为承租人的个人财产。承租人可以遗嘱形式记录对于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按遗嘱继承办理。

律师分析

一、关于公房和公房承租人的概念

公房,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所谓公房承租人,是指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二、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有住房而言,因承租人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民生前留有的公有住房并不在遗产范围之内,依法不能被继承。

本案中李秀去世后该公房承租人并没有进行变更,继而发生了拆迁,从而转化成了该安置房的相关权益。虽然直管公房处置权本身不能直接发生继承,但公房的承租权,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租赁合同,承租的公房具有很大的财产权利,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拆迁后,该公房已转化为具有商品房性质的不动产权,该安置房应当被视为李秀的遗产。

虽然在拆迁之前李秀已经去世,但是其生前对该公房的承租权,在拆迁后已转化为一种财产权益,由此承租公房转化而来的安置房也应该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有,因李秀生前已立遗嘱,应按照遗嘱发生继承。


法律延伸:

遇到遗产案件咨询律师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初步咨询与案情梳理。律师会详细了解遗产范围、继承人情况、有无遗嘱等关键信息,初步判断案件走向,并告知当事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证据收集与固定。包括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原件、房产证、银行流水、股权凭证等。招志南律师注重挖掘案件细节,帮助当事人搭建完整证据链条,锁定核心争议焦点。

出具方案与委托代理。根据证据情况,律师会给出调解或诉讼的建议路径。当事人确认后签署委托手续,正式建立代理关系。

推进调解或诉讼程序。若适合调解,律师会组织沟通协商;若需诉讼,则完成立案、举证、开庭等环节,全程跟进。


在整个过程中,正规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与当事人沟通,确保每一步都有清晰交代,帮助委托人从容应对各个环节。



广州继承领域专业律师团队,继承领域专业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财产权益继承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期间处理了大量涉及遗产继承、债务继承纠纷、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为继承、转继承、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遗产份额分配纠纷等诉讼与诉讼等领域的案件,可以代为起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文书;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继承财产案件,精于调解谈判。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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