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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刑事会见专业律师 亲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抓拘留要怎样做?如何取保候审缓刑无罪

2026-10-2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举报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经验丰富13年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专业尽责,深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和规律,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团队经办的案件中有被取保候审、缓刑、免于刑事起诉、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等的成功案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事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手上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团队成员律师均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本团队多成功案例,欢迎咨询。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 205 条,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重罪,长期存在扩大适用的现象。此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形式化认定倾向,认为只要存在发票与交易不符即构成本罪,将单纯虚增业绩、融资而无骗税目的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法释〔2024〕4 号出台,纠正了形式主义裁判思路,回归增值税抵扣机制本质,明确本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要件,并且设置限制性出罪规则,实现刑法打击范围的合理收缩。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首要客体为国家增值税征管制度与国家税款安全,次要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是环环抵扣,上游开票缴纳税款,下游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开行为破坏抵扣链条,直接威胁国家税收收入。《解释》的立法逻辑表明,单纯侵害发票管理秩序不足以成立本罪,只有行为指向骗取抵扣税款,威胁国家税款安全,才具备本罪的不法本质。仅虚开发票用于美化报表、融资贷款,没有利用发票抵扣税款,仅侵害发票管理秩序,不构成本罪,符合《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出罪规定。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五种属于 “虚开” 的情形:一是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存在实际业务,但开具超出实际业务对应税款的发票;三是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虚构交易主体开票;四是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五是其他违规虚开手段中华人民共...。虚开行为包括四类: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需要注意,《解释》并非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就一律入罪。该条第二款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意味着客观层面除虚开行为外,还需要行为具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的现实危险。若开具发票后并未申报抵扣、不存在税款流失风险,即便发票内容虚假,也不能认定本罪。该规则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虚开发票行政违法不以税款损失为前提,但刑事犯罪必须具备侵害税款安全的实质危险。

3、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共同犯罪中,开票方、受票方、介绍开票的中介人员均可成立共犯。《解释》没有改变主体要件,但是在单位犯罪认定上,坚持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务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如果明知交易虚假、目的是骗抵税款,仍然参与开票、走账,属于本罪主体;如果仅受单位指令从事基础工作,不了解虚开骗税目的,则不具备可归责性。

4、犯罪主观方面要求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这是法释〔2024〕4 号最重要的修改内容。在旧的裁判思路中,有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明知交易虚假仍开票即可入罪,不要求主观目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将骗抵税款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不存在真实交易,或者发票信息与真实业务不符,意图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骗取国家税款。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为虚增营收、完成考核、获取银行贷款,没有抵扣税款的想法,受票方也未实际抵扣,即便存在虚假开票行为,也排除本罪适用。当然,主观目的需要结合资金流水、合同、会计凭证、沟通记录综合推定,不需要行为人直接供述。例如闭环资金回流、伪造货权凭证、大额进项抵扣申报等证据,通常可以证明骗抵税款的主观故意。


取保候审不是碰运气,是合规争取结果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案情不严重,就一定能取保。

但真实司法实务完全不是这样。

符合法定取保条件,不代表100%取保成功;看似情节稍重的案件,找对辩护思路、补齐有利情节,也有不批捕、取保的机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非羁押强制措施。简单理解:不需要关押在看守所,在保证人或保证金担保下,在外正常生活、配合调查、等候审理。

这既能保障当事人身心状态,也方便家属配合整理有利证据,为案件后续辩护预留空间。


法律延伸:

第一次见律师,该问哪几个问题

首选,检查律师执业证,了解律师的执业履历,例如执业多少年。

会见大概多久能安排、之后怎么反馈? 看反应速度与沟通机制,这两点最能看出责任心。

现在这个阶段,能争取的空间在哪? 看律师能不能讲出具体的程序节点与切入思路,而不是空谈。

接下来的流程怎么安排,我需要配合什么? 看条理与配合方式,心里有数才不慌。

问完这几个问题,律师是”有真功夫”还是”只会讲关系、报排名”,基本就有数了。真正专业的律师,通常愿意把不利因素也讲清楚,而不是一味打包票。

另外提醒一句:别把”见一次面”当成全部。靠谱的会见律师会在会见前后都有交代,进去前告诉你准备哪些信息,出来后告诉你案情要点和下一步安排。只收钱、只跑腿、说不出所以然的,很难称得上”靠谱”。

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再少的钱也是浪费。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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