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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A女在2010年10月成立了一家公司C,2011年5月自由恋爱后与B男结婚。2012年6月B男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B男于2014年7月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C公司股权及A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C公司的利润。
一:B男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
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的,公司的价值是通过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来体现,公司的价值高,股权价值高,相反公司濒临破产,股权可能无任何的价值,甚至可能使股权人背负债务。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离婚时涉及公司权益的分割,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二是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应分得的利润进行分割,也称分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本案中C公司是A女在婚前出资成立的公司,且与B男并未就C公司的股权归属另有约定,因此,C公司应为A女的婚前财产。
因此:B男无权要求分割C公司股权。
二、B男是否有权要求分割A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C公司的利润?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双方结婚后产生的,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还是婚后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都不影响对该部分利润的分割。
因此:B男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A女从C公司所得的利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A女B男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夫妻矛盾,B男于2012年6月年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双方均表态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B男要求A女分割公司股权及利润分红50万元。因C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当时双方并未结婚,系A女婚前创立,双方也未另有协议,因此C公司应属于A女婚前个人财产,B男要求分割该股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司2014年12月的相关财务报表,C公司目前无利润,B男也未举证证明A女个人实际从公司获取利润的情况,故B男要求分割A女从C公司获取的利润,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准予双方离婚;二、驳回B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B男要求分割A女名下C公司的股权,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利润,其中因股权是A女的婚前财产,双方也未另有约定,因此是C公司属于A女婚前个人财产,B男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但对于B男请求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C公司利润,于法有据,理论上法院是支持的,但因为B男未有证据证明C公司的利润,也无证据证明A女从C公司得到的利润情况,因证据不足,最终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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