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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离婚财产抚养权纠纷【口碑好推荐高胜率】专业做婚姻案件律师

2026-09-2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0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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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男方有过错,女方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分割比例为3:7。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仅房三宗不动产的总价值就已超过2000万元,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仅就该三宗不动产,如按照3∶7的分割比例,女方将比男方多分得约800万元,这有违公平原则,且男方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二审判决调整为4∶6。

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3日,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准予王某(女)和陈某1(男)离婚;

2.王某、陈某1各承担婚生女陈某2留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的一半;

3.陈某1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

4.按王某分得70%、陈某1分得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陈某1承担。

一审查明

一、婚姻基本情况:

王某、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2(××××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

二、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1.房产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了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各项房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1号房,登记在王某名下,未见他项权利,评估价12128000元;(2)503房,登记在陈某1名下,未见他项权利,评估价4745000元;(3)1804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评估价3318000元,剩余贷款576775.13元。以上房产均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银行存款:……(略)

3.股票证券:王某名下现存股票市值为2801.35元。该账户原有20余万元,王某称因女儿陈某2需要而将股票套现,陈某1亦予以认可,该转账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4.车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各车辆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作出了估价报告书。(1)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粤A8××**车辆,评估价413478元;(2)登记在王某名下的粤A7××**车辆,评估价184607元。

三、转移共同财产情况:

1.王某主张,陈某1在2020年10月期间分两笔转移了63.5万元给情人李某;陈某1辩称,其中33.5万元系李某为陈某1买车,属于陈某1的还款,其余30万元属于为非婚生子支付的10年抚养费。陈某1并提交了购车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2.王某主张,陈某1在2020年10月期间分两笔各20万元共40万元转移给其父母陈某3、郭某。陈某1辩称,父亲垫付了1号房的装修款项,存在20万元支出,陈某1遂将该款返还。陈某1并提交了父亲陈某3将17万元转给案外人张某3万元取现的证据。

此外,陈某1主张其转账给母亲郭某是因为母亲采购该房家具,因此陈某1向其母偿还借款。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1同意离婚,法院对双方的意见予以尊重并支持。

关于婚姻过错方面,陈某1在答辩状中承认存在婚外生子情形,足以证明陈某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陈某1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判决。在本案中,王某是女方,也是无过错方,符合该条文全部三条中的两条规定,应当在分配财产时对王某进行较大的倾斜,且陈某1应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王某的相关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对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方面,1号房归陈某1所有。该房价值12128000元,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2128000×70%=8489600元。503房、1804房归王某所有,上述房屋在扣减未还房贷后共价值7486224.87元,王某应向陈某1补偿7486224.87×30%=2245867.46元。两相抵销,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6243732.54元。

(2)银行存款方面,王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86863.03元,王某应向陈某1补偿186863.03×30%=56058.91元。

(3)车辆方面,①由陈某1取得粤A8××**车辆,向王某补偿413478×70%=289434.6元;②由王某取得粤A7××**车辆,向陈某1补偿184607×30%=55382.1元。两相抵销,陈某1仍应向王某补偿234052.5元。

(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陈某1就向案外人李某转账的事实进行了举证,李某确有向汽车公司转账购买粤A8××**车,法院采信陈某1的辩解,不认为该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1称在诉前几个月向父母转账40万元是为了偿还父母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款,却未提交装修合同、家具发票等证据,法院对陈某1的相关辩解不予支持,并认定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据此,陈某1应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40万元中的50%即20万元,对王某进行补偿。

关于陈某1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的问题,陈某1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退一步讲,即使认定陈某1作为非婚生子父亲确实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属于必要开支,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的方式,反映了陈某1的主观恶意。综上,法院认定该30万元支出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5万元。

综上,陈某1应向王某进行补偿的总金额为6243732.54-56058.91+234052.5+350000=6771726.13元。

对于王某、陈某1的其他请求、意见,分点评析如下:

1.关于陈某1主张503房为父母购买,不应予以分割的意见,经查,根据陈某1提交的流水,其父母转账给陈某1的时间与陈某1支付房款的时间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而言,陈某1缴纳契税的时间是12月3日(一般通行惯例,在房屋买卖完成阶段,登记过户时才支付契税),而陈某1的母亲向陈某1的转款是发生在12月6日,因此难以认定该转款确与购房存在因果关系。

2.双方向婚生女陈某2的转账,均不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在结婚期间购置房屋开支,均为夫妻婚内共同开支,均不影响分配比例。

4.陈某1主张存在向案外人莫某借款的情况,但陈某1没有就该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进行举证。此外,涉及案外人莫某权益的事实,不能在莫某未到庭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处理,且莫某又不是本离婚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5.陈某1主张根据王某的日记,王某早已对陈某1婚外情知情的意见。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从未规定“对方知情”是可以减轻婚姻过错方责任的条件,而且王某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何时主张权利是其自由,法院不应也不能干涉。

6.关于王某主张分割公司股权的请求,该司已经注销。退一步讲,即使该司注销有何问题,该司也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被追加进本案中一并处理。王某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7.关于王某要求陈某1承担陈某2留学费用的问题,陈某2现已成年,是否资助陈某2完成学业是陈某1的自主权利,王某无权强求。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陈某1离婚;

二、1号房归陈某1所有,王某应当配合陈某1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三、503房、1804房归王某所有,陈某1应当配合王某办理503房不动产的过户手续,1804房的剩余房贷由王某负担;

四、牌号为粤A8××**的车辆由陈某1所有,牌号为粤A7××**的车辆由王某璐所有;

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6771726.13元;

六、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陈某1应向王某支付2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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