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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婚姻家事相关法律知识:
在如今快餐式恋爱的大环境下,很多人经历了短暂的恋爱过程,便冲动式结婚。这其中除了有对婚姻充满粉红泡泡的年轻人,也不乏有很多第二次组成家庭的已婚人员,冲动结婚的那一批人很大比例成为了冲动离婚的那部分人。婚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谐社会的组成细胞,如果离婚成为常态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深厚的影响,加重司法审判活动的压力。
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可以总结为: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夫妻财产的划分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其中夫妻财产的划分问题在中国社会中更多的体现在房屋的划分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由《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价值和分割利益巨大,对于房屋的共有性质认定及分割问题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突出的难题。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交织在一起,基于我国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多种房屋类型,使得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现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审理难点
房屋认定夫妻共有性质难
对于争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屋认定的一般原则是,非婚状态下购买的房屋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实践中,由于购房时间、购房方式、资金来源、婚姻状况、房屋性质用途等因素的不同,仅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概括性规定和处理方法,不足以应对审判实践中多种夫妻共有房屋情形的认定及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
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确定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6条规定了竞价、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但规定较为简单笼统,只是对分割方式进行粗略定义,实务中缺乏系统规范的指导,适用的随意性较大。
而近年来,由于房价波动较大,各地又出台各种房屋政策,导致离婚后再行购房的难度不断加大,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愈发普遍且意愿强烈。这就需要法院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准确适用分割方式。
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比例举证难
夫妻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在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及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不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然而实务中由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复杂性、家庭生活的隐蔽性、夫妻某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等因素,主张多分财产的一方(如无过错方、出资较多方),在举证时存在取证方式难及证明标准难的困境。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离婚案件需要处理争议房屋时,首先应确定争议房屋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确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后,应确定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和具体分割比例。审理中应始终贯彻家事审判的理念,坚持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更加注重实质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具体分割原则及分割方式如下:
分割原则
(1)协议优先原则。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房产登记或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予以分割,无约定的从法定,但需要注意当事人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2)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对女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保护,具体倾斜程度可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价值、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3)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于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应当判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对于学区房,以判归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为宜。
分割方式
(1)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该种分割方式应以双方同意且不存在一方有应当照顾的其他情形为前提。在不存在特殊情形、由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时,一般应将房屋产权判归所占产权份额较大的一方所有为宜。
(2)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屋处分变现,双方再对变现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变现可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变现,也可申请由法院判定拍卖变现,但均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3)夫妻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表示放弃的,则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进行作价补偿。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共有人协商确定,也可由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或参考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分割比例
首先,应重点审查各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在分割共有房屋时对出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结合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等因素判定对出资贡献大的一方的倾斜程度。
其次,应审查是否存在少分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有重大过错的行为。离婚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是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夫妻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应当予以少分。
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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