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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看守所刑事会见专业律师;合同诈骗罪亲人无端被抓拘留该怎样做如何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释放出来

2026-08-02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9人看过举报

佛山擅长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招志南律师刑事团队是佛山广州专业刑事律师,13年律师经验,多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口碑好,收费公允,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招志南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案件律师手上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当事人的人生。我们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流程,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刑事案件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招志南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为您介绍刑事法律知识:(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

1、看守所门口递名片的律师大部分不靠谱,大家一定要注意甄别。

2、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

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会有不少人跟你说他有某某关系,帮你介绍朋友,介绍律师,能够帮你捞人,这类的大概率都是骗局,大部分都是拿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这事我见太多了,家属需要特别小心。


2026合同诈骗罪辩护实操:5类典型案例拆解+疑难问题突破

上一篇已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民刑边界区分、非法占有目的否定)与全流程辩护思路,本篇将结合2026年最新生效的司法案例(均为真实案件改编,隐去涉密信息),针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5类合同诈骗案件,拆解“辩点如何转化为胜诉证据”,同时解答10个高频疑难问题,帮辩护律师、涉案当事人精准应对复杂案情。

一、5类典型合同诈骗案件辩护案例拆解(2026年最新生效)

(一)买卖合同诈骗:无履约能力但积极履约,认定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2000吨钢材(总价800万元),B公司预付300万元货款。签约时A公司仅库存500吨钢材,无足够资金采购剩余1500吨,但与C钢厂签订了供货意向书(未明确交货时间)。后因C钢厂产能不足无法供货,A公司仅向B公司交付500吨钢材(对应货款200万元),剩余100万元货款未退还,B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A公司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虚构“能足额供货”的事实,收取预付款后仅部分履行,属于“象征性履约骗取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A公司与C钢厂的供货意向书、往来沟通记录(证明签约后积极对接货源,有履约准备);

提交A公司财务记录(证明300万元预付款中200万元用于采购已交付的500吨钢材,100万元用于筹备后续货源,无挥霍、转移资产行为);

提交A公司与B公司的协商记录(证明A公司主动提出“退还100万元+支付违约金”的解决方案,无逃避责任)。

区分民刑边界:

强调A公司有部分履约能力(库存500吨),签约后积极创造履约条件(对接C钢厂),未履行系客观原因(钢厂产能不足),属于商业违约;

援引2026年《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修订版)》第5条:“签约时无完全履约能力,但已采取积极履约措施,最终未履行系客观原因的,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纠纷移送民事审判庭审理。

(二)投融资合同诈骗:夸大收益但未虚构项目,不构成诈骗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D公司(主营新能源项目)向E某融资500万元,签订《股权融资协议》,约定“项目年收益率不低于20%,2025年底返还本金及收益”。融资时D公司向E某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将市场规模、预期收益进行了夸大(实际年收益率约10%),但项目真实存在,融资款均用于项目研发、设备采购。2025年底因项目盈利未达预期,D公司无法按约定返还本金及收益,E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D公司虚构项目收益,骗取E某融资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诈骗行为:

提交项目备案文件、专利证书、设备采购合同(证明项目真实存在,无虚构);

提交融资款银行流水、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合法经营,无转移、挥霍);

提交行业报告、同类项目收益数据(证明D公司的收益预测属于商业夸大,未超出合理范围,未虚构核心事实)。

强调民事纠纷属性:

指出投融资行为本身具有商业风险,E某作为投资人应承担风险,D公司未履行约定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援引2026年《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第8条:“商业融资中仅存在收益夸大,未虚构项目真实性、资金用途的,按民事纠纷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D公司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判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建设工程合同诈骗:无资质但实际施工,认定民事缔约过失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F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与G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G公司厂房建设工程,约定工程总价款1200万元,G公司预付400万元工程款。F某承包后,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H公司实际施工,自身负责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延期3个月完工,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标,G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F某无施工资质,虚构自身履约能力,骗取工程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工程分包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报告(证明F某已将工程款用于工程施工,有实际履约行为,无骗取财物的故意);

提交与G公司的沟通记录、工程延期说明(证明工程延期系资金周转困难,F某积极协调解决,无逃避责任);

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工程虽有质量瑕疵,但已完成主要施工内容,并非象征性履约)。

区分缔约过失与刑事诈骗:

指出F某无资质签订合同属于“缔约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修复质量瑕疵、支付违约金),但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强调F某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完成工程施工),未履行部分系履约瑕疵,而非诈骗行为。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F某与G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四)租赁合同诈骗:未按时返还租赁物但积极协商,排除诈骗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H某与I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I公司3台工程设备(价值300万元),约定租赁期6个月,每月支付租金5万元,租赁期满返还设备。H某支付2个月租金后,因工程停工,无法继续支付租金,也未按时返还设备,但一直与I公司协商“延长租赁期、分期支付租金”,并将设备妥善保管。I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H某无履行能力,骗取租赁设备,拒不返还,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设备保管记录、维修凭证(证明设备完好,H某无转移、变卖、损毁设备的行为);

提交与I公司的协商记录、还款计划草案(证明H某积极应对,无逃避责任,有返还设备、支付租金的意愿);

提交工程停工证明、资金周转困难说明(证明未履行系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故意)。

强调民事租赁纠纷属性:

指出H某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支付了2个月租金),未履行系工程停工导致,属于租赁纠纷;

援引2026年《诈骗刑事案件解释(修订版)》第6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但无转移、隐匿租赁物行为,积极协商解决方案的,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撤销案件,涉案纠纷通过民事调解解决。

(五)加盟招商合同诈骗:未完全履行加盟义务但无虚构资源,按违约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J公司(主营餐饮加盟)与K某签订《加盟合同》,约定K某支付加盟费20万元,J公司提供选址、培训、供应链支持等服务。K某支付加盟费后,J公司仅提供了基础培训,未按约定提供选址服务和稳定供应链(因合作供应商违约),导致K某加盟店无法正常经营,K某以合同诈骗罪报案。

控方核心指控

J公司虚构加盟支持资源,骗取加盟费,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核心思路与证据链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提交加盟合同、培训记录(证明J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无骗取加盟费的故意);

提交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违约通知书(证明未履行系供应商违约导致,属于客观原因);

提交J公司与K某的协商记录(证明J公司提出“退还部分加盟费+更换供应商”的解决方案,无逃避责任)。

区分违约与诈骗:

强调J公司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部分行为,未履行系客观原因,属于加盟合同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提交J公司其他加盟店的运营记录(证明J公司的加盟模式真实有效,无虚构资源)。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J公司与K某达成退赔协议。

二、2026年合同诈骗罪辩护10大疑难问题解答(高频实操)

1.签约时无履约能力,签约后未采取任何履约措施,是否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不一定。需结合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若签约后无履约措施,且将款项用于挥霍、转移资产,逃避责任,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若签约后因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市场突变)无法采取履约措施,但积极与对方协商退赔,无逃避责任,认定为民事纠纷。

2026年新规提示:仅凭“无履约能力+未履约”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需有“逃避责任”“款项用于非法用途”等佐证。

2.连环合同(如A与B签订合同,用B的款项履行与C的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关键看资金用途和履约意愿:

若连环合同的核心目的是骗取款项,无真实履约意愿,款项用于挥霍或非法活动,构成合同诈骗罪;

若连环合同是正常商业运作模式,款项用于履行上下游合同,有真实履约行为,即使因某一环节违约导致整体无法履行,也认定为民事纠纷。

案例参考:某贸易公司与B签订采购合同,用B的货款向C采购货物,再交付给B,后因C未供货导致无法向B履行,法院认定为民事纠纷。

3.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申请将刑事案件移送民事处理?

解答:需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移送民事处理申请书》,附以下证据:

证明合同真实、项目真实的证据(合同文本、项目备案文件、履约记录);

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资金流向、履约行为、违约后协商记录);

援引2026年《民刑交叉案件审理新规》第10条:“涉案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特征,无犯罪事实的,应移送民事处理”。

实操要点:提前与办案机关沟通,重点强调“民刑边界”,避免刑事优先。

4.合同约定金额与实际损失不一致,如何认定涉案数额?

解答: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认定,而非合同约定金额:

已偿还部分款项的,扣除后计算实际损失;

被害人因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如未及时止损),不计入涉案数额;

关键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资金流水核对记录、还款凭证。

2026年入罪标准:个人实际损失≥2万元、单位≥10万元才达追诉标准。

5.从犯如何争取罪轻处罚?

解答:重点突出以下情节:

无犯罪前科,系被教唆、胁迫参与;

未参与合同签订、款项骗取,仅从事辅助工作(如文书整理、沟通联络);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量刑影响: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结合自首、退赔等情节,可争取缓刑。

6.非法占有目的“事后产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解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需“产生于签约时或履约前”:

若签约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才产生占有款项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构成侵占罪);

辩护要点:提交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准备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无“事前性”。


家属常见误区:

误区1:“我能跟着律师一起进去”,绝对不行,家属无权进入看守所,只能等律师传话。

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除辩护律师外,包括家属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开庭后),家属才可以在法庭上见到当事人;若案件判决生效后,家属可根据看守所的规定申请会见。


误区2:“等批捕后再找律师”,越早越好,拘留后37天是黄金救援期,律师可申请取保、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

所谓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指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最迟应在30天内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是7天。两个时间加起来一共就是37天。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误区3:“律师会见没用”,律师能安抚当事人情绪、防止刑讯逼供、了解案情关键信息,是家属和当事人唯一合法沟通桥梁。

注意:

光一个律师会见,区别大了,水分也大了。往往在看守所门口驻扎着许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或者类似地下工厂的小门面,这些律师以跑量为主,笔者曾亲眼目睹此处律师一个下午会见了五个当事人,平均一个用时十五分钟,笔者和其交谈,其表示其只是去转达家属的话,简单说说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律师什么都不会说。当然,其价格也相当的实惠,但是对于案件的辩护效果来说,可以说作用为零。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靠谱负责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阶段是下足功夫的,律师会见是极为重要的。

所以建议千万不要为了省钱随便找个律师会见,根本没什么用,花在少的钱也是浪费。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如家人因事被刑事拘留,先不要慌张,不要病急乱投医,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希望能帮到您!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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