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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几种常见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
1.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不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
2.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履行交付和过户义务。前半部分诉讼请求不明确,后半部分系抢了对方当事人的台词。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只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是一套组合拳,不能解除一部分留一部分。
4.请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未明确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这里是指的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率?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又为何?还有的写按照LPR3.85%计算,LPR是浮动,而3.85%是确定的比例,二者是互相矛盾即诉讼请求不明确,在法院释明后仍不明确,法院可以据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5.请求解除多份《房屋买卖合同》的,要逐一写明合同编号,而不是像一坨线球扔给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多份《房屋买卖合同》”。
6.当事人为节省案件受理费,不要求解除合同,而直接要求返还购房款的,犹如吃饭不想吃第一口,而直接从第二口开始吃。我国民法典第5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若在本案中不经解除合同而直接支持返还购房款,解除权消灭后意味着合同要继续履行,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故这种情况在法院释明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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