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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打官司该注意什么?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2026-07-10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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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事案件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庭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人数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

(三)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其他人数组成的,从其约定;但未有同时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并且未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三十天内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的,视为仅约定适用三人仲裁庭。

第三十三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适用三人仲裁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也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在上述期限内,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可以各自提名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首席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在当事人提名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当事人约定了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一)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适用独任仲裁庭;但本会基于争议金额、案件复杂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认为有必要适用三人仲裁庭的除外。

(二)适用独任仲裁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提名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名的独任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在当事人提名名单之外指定独任仲裁员。

(四)当事人约定了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具体仲裁员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多方当事人纠纷中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定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二)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一方为两人及两人以上的,由申请人一方或者被申请人一方的全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共同协商选定独任仲裁员。

(三)申请人一方、被申请人一方按照本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时,各自一方的全部当事人应当在确认仲裁员人选后,共同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义向本会提交仲裁员提名名单。

(四)未能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选定仲裁员的,或者未能在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分别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指定。

第三十六条  组庭通知

本会在仲裁庭组成后七日内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签署声明书,承诺独立、公正仲裁,并主动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仲裁员认为应当披露的情形足以构成应当回避的事由,应当在书面披露的同时声明回避。

(三)应当披露的情形在签署声明书后出现的,仲裁员应当及时主动书面披露。

(四)存在披露事项的声明书,本会在收到后及时发送给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本条第(一)款第3项中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1.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咨询与被咨询、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者担任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人、顾问的,但至组庭之日有关关系已经结束超过二年的除外;

2.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3. 对本案所涉争议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的;

4. 对本案所涉争议提供过咨询,或者担任过与本案所涉争议有关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辩护人、代理人的;

5. 在本会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同为仲裁员的;

6. 在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担任仲裁员的案件中,本案仲裁员恰好是该案当事人、代理人的,但至组庭之日案件已经审结超过二年的除外;

7.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三)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知悉回避事由后五日内且不迟于首次庭审开始前提出;首次庭审开始后才知悉回避事由的,不迟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员信息披露声明书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以仲裁员已经披露的事项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五)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当回避情形的,视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六)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本会在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五日内将回避申请书发送另一方当事人。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该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该仲裁员,但不得据此认为回避理由成立。

(八)除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九)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参照适用本条规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秘书是否回避,由本会秘书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仲裁员的更换与仲裁庭的变更

(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仲裁员:

1. 仲裁员死亡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2. 仲裁员回避的;

3. 仲裁员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

4. 经本会主任决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更换仲裁员发生在仲裁庭组成前的,约定、选定被更换的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另行约定、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其他仲裁员;逾期未能另行约定、选定、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其他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另行指定。

(三)更换仲裁员发生在仲裁庭组成后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变更仲裁庭通知。约定、选定被更换的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变更仲裁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另行约定、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其他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能另行约定、选定、委托本会主任指定其他仲裁员的,或者被更换的仲裁员原由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另行指定。

(四)仲裁庭变更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当事人和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就仲裁庭变更前已经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或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变更后的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自变更后的仲裁庭组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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